遣送出境是什么意思
在我國遣送出境是指外國人違反我國出入境管理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門對當事人遣送出我國境外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定期限內離境的;
(二)有不準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
(四)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遣送出境的執行機關
執行和監視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工作,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文書或者公文進行:
(一)對判處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刑罰的外國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對該犯的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的副本交付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由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機關執行。
(二)被判處徒刑的外國人,其主刑執行期滿后應執行驅逐出境附加刑的,應在主刑刑期屆滿的一個月前,由原羈押監獄的主管部門將該犯的原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副本或者復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由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機關執行。
(三)被公安部處以驅逐出境、限期出境的外國人,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處罰裁決書,由當地的公安機關執行。
(四)被公安機關決定遣送出境、縮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由當地公安機關憑決定書執行。
被縮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資格的外國人,也可以由接待單位安排出境,公安機關憑決定書負責監督。
(五)我國政府已按照國際條約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的規定,對享有外交或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絕承認其外交或領事人員身份,責令限期出境的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自動出境的,賃外交部公文由公安部指定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或者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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