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執行人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根據
限制出境措施,是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為保證民事案件的順利審理和將來有效裁判的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的申請,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得離境的一種保全措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已入境的外國人或華僑、港澳同胞,以及需要出境的中國公民,可憑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出境,不需再辦理簽證,但兩法也規定了上述人員不得出境的條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條第2項規定,在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情況下,有關公安、邊防機關不批準該當事人出境?!吨腥A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3條第2項也有相同規定。可見,在有未了結民事案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通知公安、邊防機關,限制某些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目前,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所依據的相關司法解釋,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1987年3月10日公布的《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9日發布的《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律及司法解釋賦予人民法院此項權利的目的在于避免民事訴訟當事人借出境之機,逃避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以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安全
限制被執行人出境的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對限制被執行人出境措施作了原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進一步作了詳細的規定,上述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程序的啟動。一般情況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時采取,情況緊急等必要情況下,法院可依職權采取。
二、限制出境的對象。不僅包括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而且還包括對債務履行有一定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
三、限制出境的解除。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完全部義務的,執行法院應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蛘呱暾垐绦腥送獾?,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一般情況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時采取,情況緊急等必要情況下,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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