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分居借的債是共同債務嗎
1、分居不等于離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p>
如果夫妻一方張某既提供不了證據證明自己與對方有婚內財產約定且債權方知道有此約定,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二人對分居期間的債權、債務歸屬有約定且胡某知道有此約定,那么,在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此認定更有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以維護市場交易的良性運轉。
2、債權人享有追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如果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是對方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自己對此筆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擔連帶責任限額內可以向對方主張追償,以維護自身利益。
二、婚內的債權債務如何承擔
對于正確解決離婚案件當事人與案外債權人之間的矛盾,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問題,其關鍵是如何認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對共同債務的分割效力問題。
其實對此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經有所規定,其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中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p>
可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一方或雙方的經營收入,都歸夫妻共有,從事經營所欠的債務,也理應為共同債務,故本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具有不可逆轉性,由于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夫妻雙方,債權人不是訴訟主體,所以這一處理是在債權人不參與的情況下做出的,無疑是只對原夫妻雙方之間產生約束力,對債權人來說不具有對抗效力。
一些法律學人稱: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分擔債務的這種債務承擔,并沒有征得債權人同意,系法院越權代替債權人處分債權,從而侵害了債權人的對債權的處分權。顯然,這一觀點是不正確的。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分居期間共同債務問題進行的解答,夫妻雖然分居,但仍然屬于夫妻關系,所以分居期間欠的債務可以按夫妻債務處理。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大家面對不理解的法律問題,都可以到律霸網找專業律師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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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 堅 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嘉興職業技術學院聘用講師,執業于浙江合德律師事務所。早年畢業于云南大學,以優異的專業成績獲得法學、金融學雙學位,王堅律師經過全面系統法律理論和律師職業培訓,理論功底扎實。實踐中,具備全面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熟悉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執業五年以來,先后辦理四百多件各類民商事、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辦案經驗。擅長領域:保險、銀行、證券、物流、建筑工程、商品房糾紛,以及刑事辯護、交通事故等人身損害糾紛、各類經濟合同糾紛,曾辦理過多項涉及公司的非訴案件,擔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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