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限制出境的后果是什么
如果被公安限制出境的,當事人是不能隨便出境的。
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
1、當事人的申請
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應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原則,以法院依職權采取為例外。申請應書面提出,載明申請保全的事項、事實和理由,并應附有相關證據(護照號、身份證號等信息資料)。
2、申請人的擔保
若錯誤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會導致被申請人遭受損失,因此,當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請的同時,應向法院提供擔保,申請人拒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其申請。至于擔保的方式、數額等,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法院審查決定。
3、審查與執行
法院應對申請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應符合:
(1)被申請人與未了結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2)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請人有借出境逃避民事責任的可能,如不限制其出境,將導致案件無法順利審理,或有效裁判無法執行。
限制出境可以分別采取以下辦法:
1)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未了結之前不得離境;
2)扣留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但應在證照有效期內處理。注意需送達給扣留證件的證明。
3)對于需要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應填寫《口岸阻止人員出境通知書》,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出境管理局交控。緊急情況下也可向邊防檢查站辦理臨時布控措施(48小時),然后按上述規定補辦交控手續。
4、辦理限制出境應提交給出入境管理局的手續有:
1)協助辦理限制出入境函一份;
2)協助執行通知書一份;
3)填寫好的邊控對象通知書二份;
4)填寫好的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二份;
5)案件處于審理階段時提交起訴書副本,如果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序后,提交生效的裁判文書(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等)。
5、邊控限制出境的期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需要采取措施的控制對象,控制期限一般為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到期可申請法院延長。
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女職工生育保險報銷手續是什么
2021-02-14外貿出口程序有哪些
2020-12-12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和擔保人和債權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
2021-02-12責任免除是對誰承擔責任的限制
2020-12-31離婚財產分割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2021-02-12兩個以上法院有管轄權如何處理
2020-12-26什么是駁回訴訟請求
2020-12-02交通事故認定書一直沒下來怎么辦
2021-01-27在哪些情形下勞動合同將會終止效力
2021-02-12什么是勞務派遣?
2021-02-19什么是投資型保險
2021-01-01意外險和重大疾病險有什么區別
2020-12-31法律對產品責任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2021-02-01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產品責任險條款
2020-11-21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如何變更
2021-01-27廣西保監局:新型人身保險不宜與金融產品片面比較
2021-02-13保險公司可以區別定價嗎
2020-11-28失業保險調劑金是什么
2021-02-25保險保全手續怎么辦
2021-03-04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