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障礙能作離婚理由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是否判決離婚關鍵在于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有無和好可能。身體障礙不能治愈,影響夫妻的生活,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但只要能夠治愈,不影響夫妻生活,應該說僅憑這個理由還不能夠成為離婚的理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對起訴離婚的條件做了如下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范,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協議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所謂協議離婚的條件,是指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法定實質條件。主要有兩點:
1、離婚必須是出于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協議必須是在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的意思表示一致,該意思完全是真實的。任何一方受對方或第三者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達成的離婚協議是無效的。同時,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發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問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辦理。
2、雙方對離婚后的子女和財產等問題已有適當處理。離婚協議必須對離婚后子女歸何方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以及離婚后一方是否需要對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等問題作適當處理,而對這些問題的處理,不得起違背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以及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批準并辦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
對方身體障礙另一個健康的人是可以考慮離婚,但是在離婚的時候可以雙方好好協商,同時這是兩個人的事情,建議不要公開對方的隱私。由于身體障礙的關系想要求離婚但不清楚做法,在律霸網上面有許多專業的律師可以給你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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