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中國公民,不適用單獨或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刑法。
法律咨詢:
您好,什么樣的人可以驅逐出境?
律師解答:
強迫犯罪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離開本國國(邊)境的一種刑罰。又稱逐出國境。在中國,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如果外國人所犯罪行較輕,不宜判處剝奪自由刑罰的,即可單獨判處驅逐出境,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如果所犯罪行較重,則可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罰,必要時附加驅逐出境。附加適用時,在主刑執行期滿后執行。驅逐出境作為刑事處罰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作為行政處分時由公安機關命令宣布,適用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情節嚴重的外國人。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十三條外國人在中國居留,必須持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或者居留證件。
身份證件或者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根據入境的事由確定。
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繳驗證件。
關聯法規:
第十四條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投資或者同中國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國長期居留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可以獲得長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資格。
第十五條對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準,準許在中國居留。
第十六條對不遵守中國法律的外國人,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縮短其在中國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國居留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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