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借錢另一方要一起還款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要看此筆債務是否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負的債務。
對于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二款規定了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由此可以看出,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欠錢,另一方并不一定都負有共同還款責任。只有當那借款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負的債務,才具備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否則,就只屬于個人債務。
夫妻怎樣才算分居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屬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边@個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即“因感情不和”和“分居滿兩年”。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必須是由于夫妻雙方感情不和,且是因為夫妻雙方主觀上的原因,即雙方自愿選擇分開生活而造成的分居。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雙方還可能因為其他客觀原因而被迫無法一起共同生活。比如雙方雖然有很好的夫妻感情,但因為工作原因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生活,并沒有一起共同生活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況,就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分居行為。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借錢另一方要不要一起還款”問題進行的解答,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借錢另一方要不要一起還款,要看所借的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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