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繳和沒收財產的不同之處有哪些
首先,《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此款規定的沒收是一種刑罰,沒收的對象是犯罪人合法財物。犯罪人取得財物所有權之行為不合法,或者濫用自身物品的所有權,就是沒收的原因所在。犯罪人可以以財產權屬合法或與犯罪無關作為抗辯刑事沒收的理由。
其次,刑事追繳是一種程序性強制措施,其對象為犯罪人的違法所得。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對象為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不屬于刑罰,這與沒收財產在性質和對象方面有著本質區別,《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追繳和沒收雖均是涉案財物處理方法,但刑事追繳對象為犯罪人違法所得,而沒收對象為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沒收對象不包括犯罪人的違法所得,二者在對象方面區別十分明顯。此外,《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沒收是對與犯罪密切相關的特定物品進行實體處分,而追繳是對違法所得的程序性處理,追繳所得的財物還需予以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而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則為實體處分。受賄案件中被告人接受的賄款,屬于違法所得,并非被告人個人所有或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和違禁品,因此,受賄款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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