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筆者以為,各國刑種的存廢應該取決于各國不同的法律文化傳統和現實的需要,我國目前還不能完全廢除沒收財產刑。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我國還沒有廢除死刑,沒收財產仍然是與之配套的懲治嚴重犯罪的輔助措施,沒收財產能夠剝奪犯罪人的經濟能力,實際上是“財產刑中的死刑”;其次,現行刑法中的罰金沒有規定最高額限制,罰金刑的嚴厲性有時候在實際上并不低于沒收財產刑,相反,刑法59條規定:“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應有的財產?!币虼?,單從刑罰的嚴厲程度上認為沒收財產必須廢除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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