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下落不明,可否起訴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對方失蹤了能不能離婚?根據《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做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法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做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法院受理后,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如被告仍未找到,法院則以缺席判決的方式作出是否準予離婚。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法院會判準予離婚;對于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無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
雖然法律賦予了夫妻一方以上權利,但根據小編多年實務經驗,很多法院考慮到婚姻關系是一種依附人身性質的法律關系,一旦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即使錯判,也無法通過重審方式恢復婚姻關系,因此為防止起訴離婚方惡意離婚或獨占財產等而故意隱瞞對方蹤跡,一般在立案受理和判決時都十分謹慎和保守處理。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起訴離婚方無法提供對方當事人的住所為由而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又以各種理由一再延長審判期限,或不判決離婚。對于那些惡意失蹤遺棄家庭成員的人,這種做法過分保護了他們的利益,反而令無過錯的起訴離婚方無法解除婚姻關系并重新組織正常的婚姻家庭。
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夫妻下落不明,那么一般情況下就可以進行訴訟離婚,但是還是請等一段時間,畢竟對于下落不明,不是短時間就可以確定的,法院在受理這種案件的時候,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如果別個還是沒有找到的,那么就可以離婚。你可以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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