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后借錢算共同債務嗎
根據《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上述規定,這筆錢雖然是在當事人分居期間由一方借的,但還是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以共同財產清償。
二、分居的夫妻債務該怎么承擔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種種原因兩人分居兩地,可是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需要具體區分分居期間哪些是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屬于共同債務的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擔。
(一)分居期間的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分居期間的共同債務也是如此,主要表現為:
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
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
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二)分居期間的個人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分居期間在下列情況下,雖然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債務,但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好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根據實際情況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因此,分居期間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但屬于個人債務的的,由夫或妻一方承擔。
如果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借錢的話,原則上該筆債務也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當然實踐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如對方有證據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等等。如果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就借錢的屬于非共同債務,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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