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嗎
我國《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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