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主刑已執行完畢,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無須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是否數罪并罰?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這符合刑法有關數罪并罰和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規定的要求。附加刑未執行完畢的屬于刑法第七十一條中的“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此外,根據刑法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的規定,數罪并罰不僅包括主刑之間、附加刑之間的并罰,也包括主刑與附加刑的并罰。刑法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在徒刑執行完畢以后才能開始執行,而不能在有期徒刑執行期間同時繼續執行前罪尚未執行的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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