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刑法》對剝奪政治權利作了明確規定。根據我國1997年刑法第54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以下權利:(1)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剝奪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剝奪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2、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國1996年通過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并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解除管制或恢復政治權利”。2012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剝奪政治權利執行作了明確規定。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恢復政治權利。
3、國務院相關部門對剝奪政治權利執行作出的部頒規定。一是公安部1995年23號令《關于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管規定》中,對剝奪政治權利罪犯的具體執行和管控作出了更為詳細的八項規定:(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2)不得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結社活動;(4)不得接受采訪、發表演說;(5)不得在境內外發表、出版、發行有損國家榮譽、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言論、書籍、音像制品等;(6)不得擔任國家機關職務;(7)不得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8)遵守公安機關制定的具體監督管理措施。因而,對于剝奪政治權利罪犯的執行規范基本得以健全。二是司法部2004年印發《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對下列人員實施社區矯正:“(1)被判處管制的;(2)被判處緩刑的;(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4)被裁定假釋的;(5)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年下發《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二中明確規定:“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制定下發《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對于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機關配合公安機關,監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并及時掌握有關信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心理輔導、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活動”。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車禍致人死亡賠償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2021-03-10職工承諾不繳社保,單位不繳算不算違法
2021-02-08網上簽的網絡p2p借貸電子合同有效嗎
2021-02-10民事上保證的效力是如何的
2020-11-23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辦
2020-12-12贍養糾紛調解技巧有哪些
2020-12-24父親被判刑,家人可以申請低保嗎
2021-01-19有不良逾期記錄怎么辦
2021-02-01擔保合同約定不明確該如何擔責
2021-01-06回購房
2020-11-12房產中介費支付可能引起的糾紛有哪些
2021-03-14事實勞動關系屬于勞動關系嗎
2021-03-21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單位有轉移檔案義務
2021-02-22轉合同工前兩年的實習期算工齡嗎
2020-11-08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怎樣調解勞動爭議
2021-01-01勞動爭議案件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2021-02-18辭退是開除公職嗎
2021-03-02保險合同生效后十日內可以取消嗎
2021-01-18保險合同中經常被使用的有哪些條款
2020-11-15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可以理賠多少
2021-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