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的罰金怎么辦
罰金處罰
一、根據本條規定,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是在具體的職權范圍內處理事項,則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二、本條關于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屬于普通法條,此外,本法還規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即特別法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觸犯特別法條時,也可能同時觸犯本條的普通法條。
三、行為人接受他人的賄賂后又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這時,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只不過是受賄得以實現的條件,因此,只要能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的行為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對之應以受賄罪從重論處。如果收受的賄賂不大不能構成受賄罪的,則應依濫用職權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論處,從而輕縱犯罪。
四、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如果因其貪污行為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后者等處罰。
相關知識:罰金方式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罰金有以下四種適用方式:
1.單科式。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于單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和第393條規定的單位行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只能單獨適用。
2.選科式。在罰金單獨適用的情況下,刑法規定罰金與其他刑種并列,可供選擇適用。例如: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作為一種選擇的法定刑,只有單獨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3.并科式。在罰金附加適用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并處罰金。例如,刑法第326條規定的倒賣文物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這里,罰金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4.復合式。復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并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究竟是并處還是單處根據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節輕重確定。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對單處罰金的適用條件作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3)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
(4)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6)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
(7)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綜上所述,濫用職權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所以大多數時候判處罰金,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如果還有問題的歡迎來律霸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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