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個審判組織有權決定罰金刑的減免
減免罰金的權力屬于行使執行權的合議庭。
罰金的強制繳納屬于刑事執行的內容。雖然判決罰金數額的權力在刑事審判組織,但減免罰金的權力卻屬于執行權而非審判權的內容。執行組織不能行使審判權,同樣審判組織也不能行使屬于執行程序的權力。而且不論民事、行政訴訟中,執行裁定均是由執行庭下發,如按照第一種觀點,中止執行的裁定則更要由刑庭決定了,顯然與法相悖。因此,不能由刑庭制作裁定書,執行庭同樣要嚴格依法辦事,認真審查是否發生了不能抗拒的事實,并不會“隨意”減免。
實施罰金刑,有利于從經濟上懲罰、教育犯罪分子。罰金應當繳納,但在一定條件下,罰金也可以減免,以體現刑罰人道主義。《刑法》第53條規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免除”。
罰金減免應由執行機構負責,對重大疑難的減免案件可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但仍是以執行組織名義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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