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財產刑執行與民事執行程序中對金錢給付、財產交付等財產執行有著相似之處,筆者認為,執行實踐中對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的強制執行措施均可參照民事執行程序中執行的規定,如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均需制作法律文書,使用最多的則是裁定書。由于現行立法的缺陷,沒有統一的、規范的刑事財產刑執行的裁定書的制作樣式。
有人認為,民事訴訟法中有關于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的具體法律條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對此情況適用民事裁定書,既然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無具體規定,故應參照適用民事裁定書;有人認為,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的執行是對刑罰的執行,也是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環節,應適用刑事裁定書。由此導致在司法實踐中,民事裁定書和刑事裁定書二者兼而有之,這易引起混亂,也極不嚴肅,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群眾對法院執行工作的正確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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