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處拘役的折抵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判處拘役的,在判決執行前被羈押的,計算羈押期限,羈押一天折抵一天刑期,經折抵后再確定執行刑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拘役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1、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是一種較輕的刑罰方法,它主要適用于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樣僅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3、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拘役雖與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樣短期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質卻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而拘役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在性質、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以及適用期限與上述幾種拘留措施都有明顯的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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