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緩刑和拘役緩刑判決怎樣執行
由法院宣告緩刑后交有關機關執行。
我國的緩刑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拘役緩刑判決怎樣執行
對宣告拘役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下列規定撤銷緩刑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根據《刑法》第76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數罪并罰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應對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宣告緩刑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撤銷后,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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