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丁某有期徒刑四年;對于陳某,也因其醉酒駕駛被判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法官庭后表示,丁某的肇事行為與唐某的死亡后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丁某事發后既未對唐某進行施救,又未對現場采取保護措施,導致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屬于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按照刑法規定,應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丁某能夠積極賠償唐某近親屬的損失并取得其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法院據此作出了如上判決。
法官同時指出,有的肇事者在事發之后會躲到一邊,以為這樣不算逃逸,在一旁觀察事態發展再見機行事,其實很多人都沒有意識到,這樣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案發后如不及時采取保護措施,還可能會造成嚴重后果。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后不要慌張,先撥打120急救,防止擴大損失,這是肇事駕駛員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作為公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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