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某,在某日午飯聚餐中不知不覺喝多了酒。飯后,蔣某某騎著電動車回家,在路上被交警查獲。經檢測,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46.3mg/100mg。被查處時,蔣某某辯解道自己騎的是電動車不是開小車,且速度很慢,不屬于酒駕。交警在向其耐心解釋了交通法律法規之后,對其作出了暫扣駕駛證6個月并記12分、罰款1500元的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庇纱丝梢姡灰恰白砭岂{駛機動車”的,均在刑事制裁之列。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區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因蔣某某駕駛的電動車緊交警認定為超標電動車,超標電動車視為機動車,所以蔣某某的行為屬于危險駕駛罪。
律師提醒:電動車并非都是非機動車!
我們找律霸網合作的律師指出電動車并非都是非機動車。根據2012年9月1日實施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被作為輕便摩托車而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
由此可見,超過一定標準的電動車也會被劃入機動車范疇,雖然外觀與非機動車差別不大,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標準不同。不少電動車駕駛人并未意識到這一點,未經過機動車駕駛培訓,不懂或者無視交通法規,造成事故多發,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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