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期徒刑假釋考驗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是原判刑罰的剩余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
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二、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三、無期徒刑的法律特點
1、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將犯罪分子關押在一定的場所,使其沒有人身自由。
2、剝奪自由是沒有期限的,即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無期徒刑雖然就其詞語意義上講,是剝奪終身自由,實行無期限的關押,但實際上并不是將其所有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關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過自新的表現,就可以回歸社會。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的表現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適用減刑或假釋。此外,在國家發布特赦令的情況下,符合特赦條件的無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釋放。從我國執行無期徒刑的實際情況來看,大量的罪犯并沒有被關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會。所以說,判處無期徒刑并不意味著斷絕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3、強迫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無勞動能力的外,都必須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羈押時間不能折抵刑期。由于無期徒刑無刑期可言,因此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5、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典第57條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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