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刑罰,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主要有以下特點:
1.無期徒刑適用于罪行嚴重,但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嚴重犯罪分子。
2.無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主要表現在剝奪犯罪分子終身人身自由。刑法對非常嚴重的犯罪都規定了無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
3.無期徒刑是在監獄中執行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4.無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適用,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區別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罰的,這也反映了這種刑罰的嚴厲性。
5.無期徒刑不存在刑期折抵問題。對于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都可以折抵刑期,而無期徒刑是對執行人無限期的關押,當然就不存在需要折抵刑期的問題。
無期徒刑就其本身含義而言,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關押沒有期限。但在實際執行中,并不一定把犯罪分子關押至死亡,而是給予悔罪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認罪服法,積極勞動,努力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但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如果實際執行刑期10年以上,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還可以假釋。在國家發布特赦令的情況下,符合特赦條件的無期徒刑罪犯,也可以被特赦釋放。司法實踐中,不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受到了上述寬大處理,重返社會,獲得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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