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拘役又有管制怎么執行
《刑法》第六十九條對犯數罪被判處除死刑和無期徒刑以外的主刑的并罰作出了規定,但只對同種主刑的并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犯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時如何決定執行的刑罰的問題,卻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不能不說是刑事立法上的一處重大疏漏。但這一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又會不可避免地遇到。對于這一問題應當如何處理,目前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觀點主張分罪執行,即犯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時,應當按照從重到輕的順序分別逐一執行,先執行有期徒刑,然后再依次執行拘役、管制。
第二種觀點主張重刑吸收輕刑,即犯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時,只執行數刑中最重的刑罰,較輕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當犯數罪其中被判有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時就只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就是最有力的例證。
第三種觀點主張折算,即犯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時,首先將不同種自由刑折算為同一種較重的刑種,即將管制、拘役折算為有期徒刑或者將管制折算為拘役,而后按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期。其折算方法是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關于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規定推算而成,即管制兩日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說自己背叛了拘役又有管制的情況的話,那么一般來說會進行拘役的,在這個流程操作完畢之后再進行管制。這個是按照從重到輕的順序來進行執行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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