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因此從總體上說,原告應當對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這樣確定的實際意義在于,當原告堅持要求離婚而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證明感情破裂與證明感情未破裂的證據又都不充分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
感情破裂是法律對離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在現實生活中,感情破裂總是由某種或某些具體的原因引起的。如婚姻基礎差,對方道德敗壞,與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等。感情破裂過于抽象,無法直接證明,因此原告實際上是通過證明各種導致感情破裂的具體事實來證明這一問題的。
在雙方當事人就共同債務還是單獨債務發生爭執時,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應當由主張單獨債務的當事人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采取分別財產制,且第三方知道該約定,負舉證責任。另一方面,在共同債務與單獨債務無法確定時,應本著處理共有財產還是婚前個人所有財產無法確定時同樣的精神實行推定,即應推定為共同債務,這樣才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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