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手承諾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戀愛不成要賠精神損失,無法律依據。若哪方提分手就得向對方作出賠償,不符合道德要求和社會價值體系。
二、案情總結
違反婚姻自由,法院支持男方不賠。
三、案情敘述
1、男方提出分手?女方提出5萬損失費
李女士稱,去年10月,她看到張先生在報紙上刊登的征婚廣告后與其聯系,雙方見面后確定戀愛關系。本著建立家庭的目的,李女士表示如果男方不愿意組成家庭就不進行戀愛。于是,張先生便欺騙她說自己也是以結婚為目的,愿意簽訂協議保證其真心。今年2月,雙方簽訂了《協議》,約定如果張先生在戀愛或結婚后提出分手或離婚,將賠償李女士感情損失費、精神損失費。今年4月,男方多次提出分手。李女士認為自己精神受到巨大打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判令張先生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
張先生辯稱,愿意尋覓“有愛心善良待人好的女性”作為配偶,但李女士自身并不能達到該標準,不僅粗暴對待、辱罵保姆,與他的家人也產生了矛盾。張先生表示,雙方協商分手期間,李女士曾發送近百條短信給他,用語言和短信暴力相威脅,甚至還到其單位散發攻擊性的書面材料,威脅到電視臺反映“情況”,給自己的聲譽帶來極大影響。另外,張先生還稱,根據法律規定,訂婚或者任何婚前協議是沒有法律支持的,因此李女士所提供的《協議》中關于訂婚和設定離婚作為違約責任條件是無效的。鑒于此,張先生提起反訴,請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其名譽。
2、違反婚姻自由?法院支持男方不賠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被橐鰬愿星闉榛A,男女雙方經相互了解,如認為缺乏真實的感情基礎,均可以解除戀愛關系。原、被告于今年2月簽訂《協議》,欲用金錢擔保維系雙方戀愛關系甚至結婚的行為有違婚姻自由的法律規定,為法律所禁止,因此該《協議》屬無效協議。李女士以此為依據要求張先生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李女士向張先生發送的短信以及向張先生工作單位遞交的材料導致張先生的社會評價有所降低,給張先生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李女士應承擔侵害張先生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李女士應停止侵害,并向張先生賠禮道歉,為張先生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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