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法定刑的表現形式有哪幾種
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的法定刑絕大多數為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其表現方式有以下幾種:
分則條文僅規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其最低限度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確定。比如刑法第444條規定:“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結合刑法第45條關于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為6個月的規定,該罪的法定刑應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
分則條文僅規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其最高限度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確定。比如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對“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刑法第45條關于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為15年的規定,該罪的法定刑就是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則條文同時規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比如刑法第138條規定的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對“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有期徒刑。”
分則條文規定兩種以上主刑或者規定兩種以上主刑并規定附加刑。比如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規定了兩種主刑,對其中的有期徒刑又規定了最高限度。法院在量刑時,可以酌情選擇其中一種主刑并確定具體刑期。又如刑法第238條第1款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該條規定了三種主刑和一種附加刑,法院在量刑時,可以酌情選擇一種主刑或者附加刑。
分則條文規定援引其他條款的法定刑處罰。比如刑法第386條規定:“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383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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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肖志銀律師,畢業于省部共建大學法學院大法學專業,曾系“春暉行動”貴州民族大學分校副會長,南明區民商事案件調解中心兼職調解員,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貴州省律師協會會員。 辦案經驗豐富且擔任多家政府、公司專業法律顧問,如:黔南州惠水縣羨塘鎮人民鎮府、清鎮市住建局、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貴州世紀中意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鑫華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 執業以來辦理案件近300余起,均取得良好效果,其中重大法律服務案例有:碧桂園貴州地區商業套案、貴州德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套案、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套案、潘華與貴州大地永樂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曾圣蓉與貴州廣播電視臺返還原物糾紛、貴州結廬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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