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或分別被判處拘役刑和管制刑,應當如何數罪并罰,刑法并未明確規定。小編認為,針對此種情況,應當采取吸收原則。如該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即選擇有期徒刑作為執行刑罰,拘役刑管制刑被有期徒刑吸收;如該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則選擇拘役刑作為執行刑罰,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理由如下: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適用附加刑與主刑并罰時的并科原則。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個不同刑種,不適用同種主刑之間并罰時的限制加重原則。3.吸收原則的范例是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為不同刑種,這三種刑種合并執行時即是最重的刑罰吸收較輕的刑罰,這種并罰方法對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罰時是最有力的借鑒。4.刑罰的最終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較易改造。并罰時采取吸收原則能較好地體現刑法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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