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女婿離婚賠償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坝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據《婚姻法解釋(一)》,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凹彝ケ┝Α?,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斑z棄”,是指對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可見,婚姻法賦予了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有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除應具備以上過錯之外,還應具備:因上述違法行為直接導致離婚。如果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要求的,以及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要求,不予支持。再就是受害方因為另一方的上述行為受到了物質、人身、精神方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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