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1、以財產方式作為主要救濟手段
就廣義而言,精神損害包括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濟方式是賠償損失即以由侵權人向受害人給付財產的基本形式,救濟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權利。對于財產的損失用賠償方法救濟,是財產救濟手段,對于非財產的精神損害用賠償方法進行救濟,仍然是財產救濟手段。
2、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補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多種功能,如補償功能、懲罰功能、撫慰功能、調整功能等等,但是作為財產賠償,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補損害。就財產損失而言,賠償的目的完全著眼于填補損害。精神損失是無形損害,絕大多數的精神損害無法用財產的標準加以衡量。但是,確立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就是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對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賠償,具有明確的填補損害并使該損害得到平復的功能。在這一點上,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雖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補損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卻是一致的。
3、我國民事立法明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之一是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兩個條款均規定有“賠償損失”,這里的賠償損失與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民事責任方式中的“賠償損失”系同一概念。因此可以理解我國的賠償損失責任方式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這樣可以構成一個邏輯分明、層次清楚的完整賠償結構。既然如此,確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既有事實根據,又有法律根據。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在本質上是一種財產賠償責任,指的是在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時,以金錢的形式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我國侵權責任制度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三種責任,他們在本質上都是財產賠償責任,不能將財產賠償責任與財產損害賠償予以混同。如果大家對文中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大家到律霸網找專業律師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司法鑒定人應履行的義務
2021-02-22醫療事故鑒定需要多少錢呢
2021-01-13“轉載”有何民事責任
2021-03-12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有哪些分類
2021-03-13婚姻存續期間指什么時候
2021-02-24執行董事和總經理誰大
2021-01-21新婚姻法關于家庭暴力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
2021-02-09勸別人喝酒造成他人人身損害需要承擔責任
2020-11-21擔保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
2021-01-26對已解散的公司如何起訴
2020-12-17集資房什么時候可以提取公積金貸款
2021-02-07放棄競業限制補償金有效嗎
2020-11-19勞動合同怎樣終止?
2021-03-21公司倒閉員工賠償款不足怎么辦
2021-02-26如何寫保險賠償申請書
2021-01-17保險公司墊付方式是什么
2021-03-23保險網簽合同是否有效
2020-12-11什么是互聯網保險
2020-12-13如何確定土地流轉之前的土地經營權
2021-02-12戶口已遷入婆家的外嫁女,離異后還能享受婆家的拆遷補償嗎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