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死刑情形有哪幾種
1、適用條件限制。 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
2、適用對象限制。 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適用犯罪性質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很少適用過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適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條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關于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決定》規定,因殺人、搶劫、強奸、爆炸、防火等罪行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核準,不必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5、執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條第1款:“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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