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如何行使的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須滿足以下條件:
(l)配偶一方的行為有重大過錯;
(2)夫妻離婚是由過錯方的重大過錯所導致的;
(3)無過錯方因對方的過錯行為而受到精神或者物質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
(4)請求方本身沒有過錯。通常離婚的發生,夫妻雙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責任。但是,應該注意的是,這里所稱的“無過錯”不是指請求權人對婚姻的離異沒有任何過錯,而是指只要請求權人沒有《婚姻法》第46條列舉的四種違法行為,就可以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至于有無其他過錯,并不妨礙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享有和行使。對“無過錯’,不能做擴大理解。
2、無過錯方欲獲得離婚損害賠償必須要通過訴訟途徑,并且該訴訟具有程序上的限制: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整理的關于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的具體知識,請求權的行使一定要夫妻一方存在過錯,一方不存在過錯的法定條件。你還有其他方面的知識想要了解,也可以在律霸網平臺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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