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配偶權的性質是絕對權,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害該配偶權的義務。在現實生活,配偶一方侵害另一方的配偶權,主要表現為對忠實義務的違反。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中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養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騙方支出的撫養費用應否返還,尚需進一步研究。
所以由此可知,發現孩子非親生,在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對方賠償,應該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具體根據孩子的撫養年限和當事人的收入狀態來衡量。
相關法律知識: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于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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