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會受什么限制
我國刑法規定了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這就是我國刑法中的死刑緩期執行制度。適用死刑緩期執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罪該處死”,即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這是適用死緩的基本條件。所謂“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刑法未作明確規定,但根據司法實踐,通常是指犯罪后自首、立功或有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嚴重的;因被害人的過錯導致被告人激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節的;有令人憐憫的情節的;有其他應當留有余地的情況。由于死緩不是獨立刑種,只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法,故判處死緩會出現不同結局。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死緩犯,有三種處理結局:其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其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換言之,死緩判決確定之前的羈押時間不計算在緩期2年的期限之內,緩期2年屆滿后至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前的關押日數,則應計算在減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內。
死刑犯享有哪些待遇
1、執行死刑的方式要簡單化,盡量減少死刑犯的痛苦。在中世紀以前,死刑執行方式多樣而嚴厲。在我國漫長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里,死刑的執行也以嚴酷而著稱。這是和當時的刑罰報應思想一脈相承的。隨著人道觀念的深入,以及刑罰執行的簡便易行的理念,各國立法紛紛簡化死刑執行的方式和步驟,尋求盡可能使罪犯減少痛苦的方式。當今世界各國,死刑執行的方式已簡單化。總的來講,現今存在的死刑執行方式有五種,即槍決、絞死、石擊、電刑、毒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執行的方式有兩種,即槍決和注射(毒藥)。其目的也是盡量減少死刑犯的痛苦,避免殘忍的執行場面。
2、執行的時間要合理。在我國,死刑執行不是在判決之日,而是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后7日內執行。之所以對死刑的期限作如此嚴格的規定,一方面是為了避免死刑犯因長時間靜坐待斃而造成精神的巨大痛苦,以減少死刑的不人道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避免罪犯利用死刑執行前時間上較長的間隙自殺、逃跑,或盡可能使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
3、執行死刑要公開,但不要示眾。將執行死刑公布于眾,主要是讓人們知道犯罪人受到罪有應得的懲罰,加強死刑的一般預防效果,如果將執行的死刑的恐怖場面示眾,則有侮辱犯罪人的人格,使死刑的執行不人道。
4、尸體處理要人道。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的尸體或骨灰。如果罪犯同意捐獻或許可有償利用尸體或身體器官,則有關單位或醫務人員要人道地解剖尸體和摘取器官。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執行死刑會受什么限制”問題進行的解答,我國刑法規定了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涉外結婚證公證必須雙方嗎
2020-11-13孕婦可以去監獄探監嗎
2021-02-01股權擔保合同怎么寫
2021-03-16私人建筑合同如何擬定
2020-12-2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相關法條
2020-12-27已懷孕的女職工,自行離開有毒工作崗位被解聘,怎么辦?
2020-11-11借調工作后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2020-11-19職工連續工作滿多久可以帶薪休假
2021-03-13施工工程糾紛屬于勞動仲裁管轄嗎
2021-02-06貨物運輸保險糾紛案例
2021-03-17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分類有哪些
2021-01-20怎樣改善保險經紀人的外部生存環境
2021-03-13人身保險合同案例
2021-01-14人身保險合同
2021-03-08報保險需要出示駕照嗎
2021-03-06拼車可能涉及到哪些保險
2021-03-20關于保險欺詐的載體是如何的
2021-02-03交強險責任限額是如何確定的
2020-12-25出車禍后多長時間保險時效過期
2021-03-21保險費分擔方式有幾種
202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