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變更的規定是怎樣的
死刑緩期執行作為最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死刑緩期執行的變更具體如下:
根據《刑法》第50條和《刑事訴訟法》第261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根據其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表現,死緩判決可作兩種變更:
1、死緩犯在緩刑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另需指出的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減刑后,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的管轄法院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案件的程序是:罪犯所在監獄在死刑緩期二年期滿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后,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高級人民法院組成的合議庭對申報材料審查后,認為應當減刑的,裁定減刑,并將減刑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及人民檢察院。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2、對死緩犯執行死刑。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其程序是:由罪犯服刑監獄及時偵查,偵查終結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核準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死刑緩期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根據其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表現,死緩判決可作以上兩種變更。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相關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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