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死刑只對什么人適用
《刑法》第48條第1款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死刑的適用對象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這里的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極其嚴重和犯罪的主觀惡性極其嚴重,也就是所謂罪大惡極。應當指出,罪行極其嚴重是《刑法》總則的一般規(guī)定。在《刑法》分則對適用死刑條件往往加以具體規(guī)定,例如情節(jié)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后果、危害特別嚴重等。在適用死刑的時候,應當同樣遵守上述《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關于死刑適用的條件。
死刑不適用于哪些人
《刑法》第49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备鶕?jù)本條的規(guī)定,以下罪犯不適用死刑:
(一)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這里的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而不是指審判的時候。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那一天不滿18周歲,即審判的時候已滿18周歲,亦適用本條的規(guī)定。在年齡計算上,對《刑法》中的18周歲,是指實足年齡,一律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即過了18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18周歲。對不滿18周歲的人之所以不適用死刑,是由于死刑的特點和不滿18周歲的人的年齡特點決定的。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這一特點就決定了死刑只適用于那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不滿18周歲的人由于未成年,還處在生理與心理的發(fā)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沒有完全成熟,這一特點表明行為人未達到罪大惡極、不堪改造的程度,因而不適用死刑。
(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這里的審判的時候是指從羈押到執(zhí)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是僅指法院審理階段。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上懷孕的婦女,都不適用死刑。這主要從保護胎兒和實行人道主義考慮的,懷孕的胎兒是無辜的,不能因為孕婦有罪而株連胎兒。根據(jù)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guī)定,懷孕的婦女,無論其懷孕是否屬于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chǎn)或者經(jīng)人工流產(chǎn),以及流產(chǎn)后移送起訴或者審判期間的長短,仍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同樣不適用死刑。此外,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chǎn)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再次明文規(guī)定,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chǎn)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對上述兩種人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以上就是小編關于通常死刑只對什么人適用的問題解答。綜上所述,死刑不適用與未成年的兒童以及審判時正在懷孕的婦女。這也是法律負有人道主義精神的表現(xiàn)之一。讀者如果需要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wǎng)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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