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判處死刑死刑證據標準是什么
一、哪些情況下判處死刑
我國刑法對死刑采取的是“少殺慎殺,嚴謹錯殺”的死刑政策。“少殺慎殺”表明我國在現階段保留死刑的基本立場。而“嚴謹錯殺”則表明我國對死刑的一種慎重態度。在這種情況下,死刑的司法適用也大量增加。為此,我們需要對死刑的刑事政策加以反思。在目前尚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情況下,應當對死刑加以嚴格限制。
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根據這一規定,死刑的適用對象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這里的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極其嚴重和犯罪的主觀惡性極其嚴重,也就是所謂罪大惡極。應當指出,罪行極其嚴重是刑法總則的一般規定。在刑法分則對適用死刑條件往往加以具體規定,例如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后果、危害特別嚴重等。在適用死刑的時候,應當同樣遵守上述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關于死刑適用的條件。
二、死刑證據標準是什么
根據《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以上就是小編關于什么情況判處死刑死刑證據標準是什么的問題解答,綜上所述,死刑因為處決方式比較嚴重因此是不會輕易定這種罪名的,往往會進過許多次地不斷核實最終確定,讀者如果需要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和欠款利息是怎么規定的
2021-02-08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城市與農村標準各是多少
2021-02-28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司法簡析
2020-12-13已判刑事犯罪民事調解書還有效嗎
2021-03-162021孩子上體育課受傷誰來賠
2020-12-24加工承攬合同糾紛被告方如何應訴
2021-01-01關于勞務糾紛中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
2021-02-21國企如何編制改制方案
2020-12-26被辭退需要辦離職手續嗎
2021-03-10壽險理賠中主訴證據效力的認定
2021-01-08香港保單是否受內地法律保護
2020-11-15荊州市交通事故賠償律師:保險理賠指的是什么,保險理賠有什么法律規定?
2021-01-15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仍應理賠嗎
2021-03-16可以取消外資保險公司高管終身在中國任職資格的情形
2020-12-12無責方保險理賠需要什么資料
2021-03-12房屋贈與要交土地出讓金嗎
2021-01-04土地出讓可附條件嗎
2021-02-06探析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2021-02-15公益拆遷比商業拆遷補償低嗎
2021-01-15營改增后拆遷安置房如何繳稅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