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的產生是基于兩個原因:或是侵權,或是違約。然而離婚損害賠償是侵權之責,還是違約之責,在理論界與實務界存在著較大的爭議,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理論分析來看,其應當屬于侵權之責。
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處理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有四種情形:
1.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無過錯方以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在此情形下,如果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后,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后一年內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無過錯方沒有在離婚訴訟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后,將不再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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