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確定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使法律對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更進一步,使司法機關對相關案件進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據,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意義甚大。但仍存在歸責原則過于單一、法定賠償原因規定過窄、請求權主體界定難、賠償的責任主體不周延等缺陷。為此,筆者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制度性質、立法功能出發,對以上方面進行了一定的分析與探討,并提出實行過錯推定、賦予無過錯方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等建議。
關鍵詞:
離婚損害賠償歸責原則賠償原因請求權主體責任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款確定了我國婚姻家庭法中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該制度的確立使法律對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更進一步,使司法機關對相關案件進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據,其意義甚大。但是該制度仍存在歸責原則過于單一、法定賠償原因規定過窄、請求權主體界定難、賠償的責任主體不周延等缺陷,不利于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實務操作,筆者現就這些問題進行初淺的分析和探討。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功能及性質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或離婚后一定時間內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調整這一問題的制度,日本民法中又稱其為離婚撫慰金制度,有時亦稱為離婚原因撫慰金制度。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始建于19世紀,隨著歷史的發展,離婚損害賠償在不斷的家庭法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下來,如現行《法國民法典》第266規定:"在因一方配偶單方過錯而宣告離婚的情況下,《瑞士民法典》第151條規定:"(一)因離婚,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在財產權或期待權方面遭受損害的,有過錯配偶一方應支付合理的賠償金。(二)因導致離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損害的,法官可判與一定金額的賠償金作為慰撫。"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國外離婚損害的范圍,包括有損害賠償、撫慰金和填補財產損失,有些國家甚至還包括了對財產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著重表現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對離婚本身而產生的精神痛苦的賠償,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對這種離婚本身進行安撫的撫慰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又稱為撫慰金,是一種特殊的賠償金,兼具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雙重功能:一是從經濟上填補損害,二是撫慰受害方因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之痛苦。對于精神損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觀的以金錢計量和賠償,所以,給付撫慰金,除盡可能填補損害外,更重要的是使受害人獲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憤,報復感情。三是制裁、預防違法行為。撫慰金制度既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也是對其他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具有警戒和預防的作用。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不僅侵犯了夫妻關系中的法定權利,而且違背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或者違反了婚姻家庭立法的禁止性規定。例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即侵犯了夫所享有的忠實權或者妻所享有的忠實權,又違背了“一夫一妻”這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兩種情形,既是侵犯了婚姻一方當事人的生命健康權、撫養權,又是違反了婚姻法第三條中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正是由于這些侵權行為,才產生了權利被侵犯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故其賠償性質應為侵權行為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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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黃周端律師,中共黨員,福建省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現執業于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為專職律師。黃律師具有多年的法學教育背景,在從事多年的律師執業期間,具有豐厚的法學功底和實踐經驗,條理清晰、庭審應辯能力強。對待任何案件,無論標的大小,都能夠細心專業的分析處理案件。工作作風優良,收費公道,是值得信賴的律師,長期以來一直深受當事人的一致信任及好評。黃律師執業前期辦案廣泛涉及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工傷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債務追償等經濟合同等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辯護等領域的法律事務。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并已成功代理了多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繼承及在爭取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等訴請基本達到當事人的預期效果)、工傷賠償、債權追討、交通事故賠償以及刑事辯護案件,維護了眾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當事人挽回了巨額的經濟損失。這些成功的案件也為其提供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單位: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手機:15980206080。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9號世界金龍大廈16層(附近站點:古三座、樹兜站)QQ:583567300,微信:15980206080、zhou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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