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是死刑執行方式,即犯罪分子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但是有一定的情節如立功表現(雖然該立功表現不足以使犯罪分子免受死刑)等,沒有必要立即執行,從而緩期兩年執行。
這兩年的緩期,可以說是對死刑犯是否有挽救余地的考驗期,如果該犯在兩年期間內確實悔過,不再犯罪,那么可以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后還可以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該犯依然惡習不改,故意犯罪(哪怕是最輕微的犯罪),那么足以證明其不可救藥,將被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即死刑緩期執行,又稱死緩。
死刑緩期執行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前提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樣,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死刑條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該判處死刑,就不能適用死刑緩期執行。例如,我國刑法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同樣也不適用死刑緩期執行。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是區分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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