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報請程序是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應當分兩種情況報請:
1、向最高人民法院報請核準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同意判處死刑的,應在作出裁定后,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復核,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直接提審改判或發回重審。
(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終身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經第一審程序不同意判處死刑而改判為死緩的,即為終審程序,也為核準程序,不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3)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也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依法應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原審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罪犯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向被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核準死刑;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改判;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同意判處死刑的,作出維持死刑判決的裁定,同時該裁定也就是核準死刑判決的裁定。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作出維持死刑判決的裁定;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直接改判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3)依授權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罪犯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是,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數罪中,如果有一個罪的死刑消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則應將全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共犯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罪行中有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必須將全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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