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什么執行方式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對于采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付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死刑執行什么時候會出現變更
死刑執行的變更包括停止執行死刑和暫停執行死刑兩種情況。
1、停止執行死刑
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立即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上述前兩種情況中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對于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暫停執行死刑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暫停執行,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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