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
一、執行的具體程序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后,在場書記員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二、執行場所和方法:
執行死刑在什么地方執行,室內還是室外執行。死刑可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游景點附近。死刑采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對采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
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小編搜集相關知識后了解到執行死刑是在指定的羈押場所,一般專門執行的刑場比較少: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死刑立即執行的地點選擇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所謂“刑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由執行機關設置的執行死刑的場所,死刑立即執行的執行機關為做出該判決的人民法院。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游區附近。所謂“指定的羈押場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監獄或者看守所。
執行死刑應嚴格控制刑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準進入刑場。一般來說設置專門的“刑場”的人民法院比較少,所以在“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比較多。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有重大立功的,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故意犯罪的,經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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