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判斷被判死緩的罪犯兩年后是否執行死刑,從以下四個要點把握:
1、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對死刑緩期執行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所以,死緩的罪犯再怎么立功、怎么減刑,考驗期2年后都必須再關滿12年。
【相關法條鏈接】
2015年11月實施的新刑法條文
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五十一條【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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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48條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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