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序。關于死刑復核程序采取什么樣的審理方式;
我們首先要確定的前提就是死刑復核程序的性質是什么,如果還把它看作是內部的一種行政監督程序,那么審理方式就可以不公開,也不舉行聽審。如果認為是一種審理程序,那么我們就要按審理程序去架構。筆者認為它是一種特殊的審理程序,因為它在刑事訴訟法中是作為審理程序的一部分來規定的,所以要符合審理的基本特點,那就是三方結構,法官在控辯雙方參與下來裁判,這是最基本的一點。
第二點,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機關,那么審理案件的方式就仍然是一種司法的方式而不應該是行政的方式,我們要逐漸改變帶有更多行政化色彩的內容,要更多地運用司法的方式和訴訟的方式去解決,當然,如果控辯雙方對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也可以采用書面審理的觀點。從這一點上說,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應當以開庭或聽審的方式為基本特征,在這樣的前提下去搭建具體的程序設置。但是進行具體的程序設置還不能一廂情愿,必須要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在我國,很多死刑犯在一審、二審判處死刑等待復核的過程中關押在縣級看守所里,這種情況下,我們如何開庭?在北京開還是在發案地去開?這就不得不考慮成本、死刑犯的押解和安全保障問題。從這一點上看,死刑復核程序的設置還應當是一種靈活的方式,不能簡單劃一,要有一個逐漸適應的過程。如果現在都強調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庭里開庭審理,只是理想化的設計,但在現實中可能做不到,也未必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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