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學者胡-德在其著作《死刑的全球考察》中,曾經將死刑制度的高昂成本作為廢除死刑的論據之一。
他是這樣分析的:如果死刑審判要給予所有可能避免錯誤定罪的保障、要提供可能的最好的法律援助、要允許上訴等一系列冗長的救濟、要把漫長的時間花在審判和羈押過程、在死刑案件的證據把關和證明標準上要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加嚴格、而最后只將已被定罪的人中的極少一部分執行死刑(因為在不少國家判處死刑并不必然意味著要執行死刑。
還可通過赦免等程序活下來),該項制度的成本必然是高昂的。確實,在西方某些還保留死刑的國家,為了確保死刑案件的質量,他們花費的代價近乎驚人。
以美國為例,為了防止錯殺,對死刑案件設置了許多救濟程序,使得死囚長期不會被執行。2004年,全美處決的59名死刑犯平均在監獄里關了11年。
據統計,佛羅里達州一個死囚從被判處死刑到執行要花費2400萬美元,得克薩斯州的死囚年均花費高達230萬美元,這個數字相當于關押3個普通犯人40年的花費。實際上,與死刑有關的高昂的成本,正是伊利諾伊州州長死刑委員會的某些成員在2002年的一份報告中支持廢除死刑的原因之一。
可以看出,在這樣一種慎用死刑的制度安排下,死刑遠遠超出一顆子彈,非但不是一種成本最低的刑罰,反而絕對是成本最高。美國學者萊*爾曾從三個方面分析了美國死刑制度的成本:
一、審判程序代價大,因為死刑案件必須由陪審團來審判,且較之普通案件,審判更復雜,審判時間更長。
二、上訴程序代價大,因為在死刑案件中,審判次數更多,再審的次數也更多。三、矯正程序代價大,因為死刑使監獄系統高度緊張,等待執行前的特別安全警戒的需要使一部分州監獄被設計成"死牢",由此產生的耗費實際上已大于將罪犯在獄中關押終身所需的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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