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這個社會,司法鑒定已經普遍為老百姓所接受了,大家都知道的是,在當事人提出司法鑒定的申請的時候,到受理并完成司法鑒定有一個時間,這段時間在現實的操作中可能會需要很久。這個時候有的人就會困惑司法鑒定起訴時間是否算在民事訴訟時間內?那么,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司法鑒定的時間不算民事訴訟時間?
司法鑒定時間不計入案件審理時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民事訴訟中的審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所以,司法鑒定時間是不計入案件審理時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二、司法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
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鑒定
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鑒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說明,回答與鑒定相關問題。
首先不得不說的是,司法鑒定的時間確實會比較久,當然了,這也是要看具體的鑒定內容的,其次,就是司法鑒定的時間不算在民事訴訟的時間之內的。如果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咨詢。
工傷鑒定的材料有哪些?
醫療事故鑒定是不是起訴的必經程序
醫療技術鑒定的機構如何選擇?鑒定流程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贈與房產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2021-03-16劃撥土地使用權在何種要求下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2020-12-17個稅贍養老人申報成功后多久有效
2021-01-19老人贈與房屋證明怎么寫
2021-02-20不寫離婚協議能離婚嗎
2020-12-31如何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或仲裁
2021-01-05怎么確認勞動關系
2021-01-10工傷認定能否直接認定勞動關系
2021-01-12勞務外包工轉正式工申請怎么寫
2021-01-18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的百分之幾
2021-03-03非壽險責任準備金計提標準是怎樣的
2021-02-18辦理人壽保險有哪些
2020-11-12人身保險合同中代簽字應注意什么
2020-12-10我國保險網站有哪些類別
2021-01-12把保險單弄丟了怎么理賠
2021-03-03建筑施工企業雇主責任保險條款
2020-12-19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什么權
2021-01-17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證據有哪些
2021-03-18土地流轉互換糾紛的處理方法是什么
2021-02-08已經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可以反悔嗎
2021-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