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贍養老人是違法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養父母子女之間都互有扶養義務;繼父母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在一定條件下,也負有扶養義務。另外,根據立法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要求,對于事實上已形成的扶養關系,也應給予確認和保護。對于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不得拒絕扶養。但扶養人因天災人禍,自己收入過低等原因,無能力扶養,而未盡扶養義務的,不屬拒絕扶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對于自已年老的父母,沒有或喪失了勞動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因而無法獨立生活的,作為子女負有扶養義務,有能力扶養卻不扶養,致使父母因遺棄被迫自殺的;因生活無著而流落失所的等等,就構成犯罪,要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以遺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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