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罪死刑如何適用
根據刑法第110條和113條的規定,犯間諜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并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另據刑法總則第56條的規定,對犯間諜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梢姡瑢τ诖俗?,適用死刑的條件是“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那么,如何理解間諜罪死刑適用的這一條件呢?我們認為,從總體上講,這一條件是指間諜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達到了最為嚴重、無以復加的程度并且情節特別惡劣。當然,對間諜罪死刑適用條件的認定主要是從間諜行為實施的手段、程度、方式以及它所引起的社會政治和國際影響等后果來說的,對其進行綜合判斷后認為,其行為已經達到了刑法總則所規定的適用死刑的實質性要件“罪行極其嚴重”時,即可認為是“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從而也才能動用死刑這一極刑。
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認定
其一,在黨政機關中具有重要領導職務的人員犯間諜罪,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如實施間諜行為造成國家機密大量流失、引起該地區局部動蕩或者嚴重影響國家經濟建設的等;
其二,在某一區域具有相當影響的民族主義或者地方極端分子犯間諜罪,致使該地區的民族情緒激憤或者地方分裂勢力抬頭,并造成其他一些嚴重后果的;
其三,間諜行為雖然沒有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但在行為實施過程中,由其間諜行為直接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如造成政治、社會秩序受到嚴重破壞等;
其四,在實施間諜行為過程中,又有其他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并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如犯罪手段特別殘酷,采取暗殺、爆炸等手段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等;
其五,間諜行為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政治影響甚至國際影響的,或者使我國的國際地位和形象受到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外交事件等;
其六,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間諜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如造成上述大量人員參與間諜組織,或者使上述單位的工作秩序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等;
其七,多次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多次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使國內重要設施遭受嚴重損害的;
其八,因犯間諜罪被判處刑罰,又進行間諜犯罪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其九,其他對于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間諜行為,如共同實施間諜犯罪,人數眾多、組織龐大、活動猖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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