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判決書包含哪些內容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事實婚姻案件作出判決的,判決書應該包括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等內容。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事實婚姻可以補辦結婚證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應當補辦登記”,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針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了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婚姻關系和婚姻關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補的一條。
補辦結婚登記,規范了法律上認可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與同居現象,對于歷史上遺留的事實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事實婚姻要件的,仍視為事實婚姻;對于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視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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